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全。鼓励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