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全。鼓励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