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固定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符合国家和本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