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经招标或拍卖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线路经营权每期不超过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处分取得的线路经营权。未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