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管理第九条已修改经招标或拍卖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线路经营权每期不超过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处分取得的线路经营权。未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