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八条已修改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四)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六)有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取得服务证的驾驶员、乘务员。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