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重新确定其线路经营权。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