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有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取得服务证的驾驶员、乘务员。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