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和改造城市道路时,应根据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和候车亭,并在道路交叉口设置公交优先通行设施。现有道路交通条件允许的,应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或优先车道。

站点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范,兼顾沿线客流分布情况。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