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停车场、枢纽站、调度室、通讯设施、公交专用车道、停靠站港湾、候车亭等客运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客运设施用地的使用性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