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营运车辆数量发给营运证;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营运证和服务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经审验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不准用于线路营运;未经审验或经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准参加营运。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