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营运车辆数量发给营运证;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营运证和服务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经审验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不准用于线路营运;未经审验或经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准参加营运。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