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网设施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因电网设施建设已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二)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拔除与电网设施建设相关的测量标志;(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通讯网络等;(四)破坏在建电网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