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电网设施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含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地下、水底电缆保护区,下同),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1000千伏交流和800千伏直流以上的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确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