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网设施建设第十五条已废止电网经营企业应当为电源项目业主提供便捷的并网服务,及时与电源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协调决定。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发电并网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并网标准。电源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保障电网安全。电网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源项目的上网电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