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佛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平安寺院建设有突出成绩,并连续五年以上成绩达标的;(二)在发现、反映、处置违法佛教活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有其他突出成绩的。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