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跨自治州、县(市)举行超过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佛教活动,应当按《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审批。举办经批准的超过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佛教活动,举办地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措施,保障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