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在佛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平安寺院建设有突出成绩,并连续五年以上成绩达标的;

(二)在发现、反映、处置违法佛教活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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