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湿地;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少占用湿地。有关部门在编制交通、通讯、能源等专项规划时,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征求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