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占用国家或者国际、省重要湿地的,还应当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