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湿地;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少占用湿地。

有关部门在编制交通、通讯、能源等专项规划时,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征求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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