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城镇内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禁止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焚烧油毡、皮革、沥青、橡胶、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