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防治、园林绿化、市场和交通秩序等的管理。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