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