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等废物;(二)乱倒垃圾、污水;(三)晾晒腐烂腥臭物品;(四)在行道树上拉牵绳索、挂晒衣物;(五)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