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等废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

(三)晾晒腐烂腥臭物品;

(四)在行道树上拉牵绳索、挂晒衣物;

(五)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