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城镇临街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整洁、美观,窗外和阳台不得吊挂、堆放或安装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物品。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