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