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