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