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办法/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会直接联系省人大代表第七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调查或视察时,应当就地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座谈和个别走访,听取代表的意见。居住在各地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同当地人大常委会和所在地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向他们介绍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