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之前,根据需要,可以将议案印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或者邀请对所审议议题了解情况的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

省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代表提出的问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