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执行,但涉及林地需变更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兴办加工、储存企业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