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电子商务平台、设立农产品专营店和在大型连锁超市设立专营柜台,扶持超市、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资连锁经营和农产品连锁销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