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执行,但涉及林地需变更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兴办加工、储存企业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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