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出海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予发放《出海船民证》;已经发放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注销并收缴证件:

(一)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二)被判处刑罚主刑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利用船舶从事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处理未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海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