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除不可抗力外,台湾船舶来靠本省台湾船舶停泊点(以下简称停泊点)后,船舶上台湾居民需上岸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停泊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经公安边防部门登记后,不再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予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
(一)无法提供台湾居民有效身份证明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其他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入境的。
《台湾居民登陆证》五年内有效,可以多次登记,但每次登记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台湾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