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出海作业的,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除外。客运船舶、轮渡船舶上的乘客,以及出海旅游、休闲的人员,免予办理《出海船民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