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证件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出海船舶改造、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七日内到原发证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出海船舶转让、报废、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十日内到原发证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