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本条例规定的边防证件,仅限申领者本人和申领船舶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缴、注销或者吊销:(一)伪造、变造、冒用的;(二)出租、出借、转让的;(三)已过有效期的;(四)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收缴、注销或者吊销的情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