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沿海地区船舶修造企业未建立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修理档案或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接受公安边防部门检查时,未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