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沿海地区船舶修造企业未建立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修理档案或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接受公安边防部门检查时,未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