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在本省海域航行、作业、停泊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小型出海船舶除外),由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