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出海船舶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域的,对船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出海船舶非法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域,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抓扣后,按规定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可以从轻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