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遮盖、涂改、伪造船名的;(二)非法扣留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三)擅自搭靠境外船舶的;(四)擅自将境外船舶引领到未向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