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遮盖、涂改、伪造船名的;

(二)非法扣留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三)擅自搭靠境外船舶的;

(四)擅自将境外船舶引领到未向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