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载运无《出海船民证》人员出海作业的;
(二)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冒用《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
(三)未按规定刷写船名或者船名模糊不清出海的;
(四)客运船舶、轮渡船舶未将航线及变动情况向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的;
(五)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海上捡拾的违禁物品的;
(六)擅自进入临时性海上警戒区域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