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所有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申领或者随船携带《出海船民证》《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的;

(二)出海船舶进出港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手续的;

(三)出海船舶改造、租赁、转让、报废、灭失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四)出海作业人员变更未按规定向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的;

(五)小型出海船舶未配合刷写、安装或者遮盖、涂改、伪造船舶识别号或者识别牌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