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出海船舶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边防部门开展出海船舶和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