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制度,将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台湾居民登陆证》等证件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证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建立健全网上服务平台,提供便民服务。

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备案等事项,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网络等方式提出。

申请领取《出海船民证》,换领、补发《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就近办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