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公安边防部门对台湾船舶停泊点实施边防治安管理。

台湾船舶进入停泊点后,应当及时向停泊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报,提交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以及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协助边防执勤人员依法对船体、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边防检查,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监护和管理。

台湾船舶离港前,应当向停泊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