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人员和船舶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公安边防部门对台湾船舶停泊点实施边防治安管理。台湾船舶进入停泊点后,应当及时向停泊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报,提交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以及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协助边防执勤人员依法对船体、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边防检查,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监护和管理。台湾船舶离港前,应当向停泊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