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人员和船舶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因维护沿海治安管理秩序需要,省级公安边防部门经商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海上警戒区域。设立临时性海上警戒区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明确范围、期限、管理措施等事项,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