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出海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修理档案,在公安边防部门进行治安检查时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信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