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人员和船舶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出海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修理档案,在公安边防部门进行治安检查时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信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