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人员和船舶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在沿海地区从事海上养殖、无居民海岛从事开发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边防治安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