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人员和船舶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在海上捡拾的违禁物品,应当上交公安边防部门,不得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